财政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2023-11-09
财政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制度》的背景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财政部曾于2004年制定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制度适应了当时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等要求,对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农”工作改革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新形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二是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三是进一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
二、修订《制度》主要遵循的原则
1、聚焦会计核算。分章节重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删减了财务管理等其他非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新增部分条款对删减的涉及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2、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专项应付款”、“公益支出”、“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调整为“生物资产”,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
3、突出“农”字属性。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订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充分考虑“三农”特点,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特点的会计科目;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要求,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要求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等。
4、加强协调衔接。本次修订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财政部门将做好《制度》的实施指导工作
1、及时出台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指导执行原会计制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2、适时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确保《制度》有效落地实施。
3、跟踪关注《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制度》执行效果。
相关链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